2017年7月24日 星期一

福團的錢是怎麼用的? 我們該怎麼辦? 明明是專款而不拿來專用,就可能構成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如果再轉他用,可能就牽涉到洗錢防制法了.


福團的錢是怎麼用的? 我們該怎麼辦? 明明是專款而不拿來專用,就可能構成詐欺罪(刑法第339),如果再轉他用,可能就牽涉到洗錢防制法了.

2017.7.24

格魯學修社區   魔,說的似正法,卻引人遠離正法

http://www.gel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7416&extra=&page=94

本帖最后由 學弘正法 2017-7-24 12:39 编辑

摘自慧日破暗部落格

http://cxw20170718.pixnet.net/blog/post/28980078-%e9%8c%a2%e6%98%af%e6%80%8e%e9%ba%bc%e7%94%a8%e7%9a%84%3f-%e6%88%91%e5%80%91%e8%a9%b2%e6%80%8e%e9%ba%bc%e8%be%a6%3fJul 23 Sun 2017 19:29


其實版主一直想寫這個主題,因為,此團體最大爭議之一,就是其十方善財到哪去了

在此末學先拋磚引玉,希望對其精通的專業人士,以及相關地方政府執掌機關,可以正視這個問題。

能夠延伸之處,也請大家留言在此文章下面。(聽說法師會看)

開始之前,先看之前有關萬佛寺的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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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霧峰區萬佛寺於921大地震受損,由出家人組成的重建團隊,發願要蓋宏偉佛寺弘法;沒想到募款不順,無力支付高達3億餘元的工程款,竟向地下錢莊借高利貸,並挪用3000餘萬元基金公款,還向信徒謊稱籌募重建經費,卻把錢拿去「以債養債」。佛寺難逃停工命運,斥資一億餘元卻仍是一座大廢墟,台中高分院依詐欺等罪名,判處4名比丘尼12月至210月徒刑,全案判決確定,不能上訴。

判決書指出,法號演廣的出家人王燦榮(依業務侵占罪判徒刑10月,緩刑3年),是萬佛寺第3任住持與萬佛山基金會第4屆董事長,該寺於921大地震受損後擬重建,由法號常釋的徐碧雲、法號常謙的陳菊姿、法號常璿的張艷麗,以及法號演慎的徐碧霞等比丘尼組成重建團隊,2002年起募款籌措重建經費;但募款不順,這群出家人遂以個人名義向非信徒的金主借款,或向地下錢莊借高利貸。

4比丘尼判決確定

建寺經費龐大,單僅大雄寶殿的建築,預估就要34000萬元,重建團隊花費1億餘元,僅於2007年完成大雄寶殿地基,之後停工兩年,鋼筋被偷走,2009年初重新施作鋼筋植筋工程,但重建團隊已無力支付5800餘萬元工程款而停工至今,目前寬廣基地上只剩生鏽的巨大鋼筋,宛如一座廢墟。

法院調查發現,重建團隊帳冊記載不清,許多支出只籠統記載「修繕費」、「建設費用」,沒有支出明細;常釋提出「大水庫」來解釋,演慎則說,至2011年為止,所有工程支出已超過25000萬元

大殿停工後,這群出家人面臨「二度財務危機」,20096月起,支票開始跳票,他們只好向信徒募款共12684萬元,但這筆錢是拿去還債20092月中旬至3月底,又挪用萬佛山基金會3000餘萬元基金。

依詐欺等判12年餘

法院審理時,這群出家人的說法矛盾或推諉,台中高分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錢用在私人或不法用途,卻至少觸犯16起詐欺罪或侵占罪。常謙與常璿各被判18月,都可易科罰金;演慎遭判處16月,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3年;常釋則被判處徒刑12月(可易科罰金)與210月(不可易科罰金)。

….>怎麼樣? 各位讀者看完有沒有覺得超級無力感? 造了這麼重的業,法律判他們頂多[210個月,還可以緩刑。

也就是說,相信他們的阿呆,還是會繼續捐款給他們。一個純真善良的老太太,拿著畢生辛苦積累的金項鍊,走到一位不知道是否破戒的出家人面前說:「這個給你,蓋道場用的。」這位出家人還恩賜似地說:「好的!」這時贈與就成立了,不用開收據也沒關係(收據是拿來唬爛的)

不過,版主要談的,是責任問題。 

根據「寺廟監督管理條例」

9條(收支款項及興辦事業之呈報及公告)


  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被註銷寺籍法師當住持的時候沒有碰過錢嗎?)

10條(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所以,許多宗教團體,都會成立財團法人,或是基金會。 但請注意,此類法人團體必為公益性質(我不知道開餐廳算公益耶!),否則可依民法36條記載,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官方監督其財團法人的依據,可依「衛生福利部審查社會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或「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這個團體實在跨界有夠大,宗教部分由內政部管理,教育或其他部分由衛福部管理(大概查到的是這樣)

還好監督管理要點的內容差異不大,因此版主以「衛生福利部審查社會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內容為主,如下:

四、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規定設置董事,由董事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登記。

 []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六、財團法人僅得動支捐助財產孳息,不得動支本金。 

 七、本部審查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總額需足供目的事業之營運,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但本
   
要點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不在此限。 

八、本部應審查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如下: (有人看過此團體的捐助章程嗎?)
 
(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置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與選(解)聘事項及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聘)之處理方式。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會議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六)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七)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
]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十、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或廢止之:
 
(一)設立目的非關社會福利業務或不合公益。(只為了方便出唱片而創設的基金會,真不知道有何公益之處?)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捐助財產未承諾或未依承諾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四)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合。
 
(五)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六)捐助財產總額不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
 
(七)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

 十一、本部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以二份發還申請人。

 十二、本部依前點規定發給許可文書時,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收受設立許可文書後,應即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完成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
   
(二)完成登記之法人並應向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並將扣繳單位編號報本部備查。
   
(三)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向法院完成設立登記後,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並報本部備查。
   
(四)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本部許可,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並於取得
         
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十三、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部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監督下列
     
事項:
   
(一)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報本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之執行業
         
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報本部備查。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
         
項、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本部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得派員檢查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財產保存、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公益績效。
   
(三)財團法人辦理各種業務,應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各項收入,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
說到這裡,就不得不和慈濟相比一下。 人家慈濟版上的連結,有"服務成果暨收支報告",網友們可以任意下載他們近3年的執行報告書(包括專案計畫),內容甚至將花了多少錢、買甚麼東西、蓋幾間房子、幫了多少人、有幾位志工、他們的薪水、未來計畫等都清楚記載出來,其他團體雖不如這麼詳細,但至少有報告書。



 可是這個團體呢? 只可查詢捐款收據,連10元捐款都有。這怎麼可能!!!  他們捐款的方式還有金融卡/信用卡每月扣款,單次劃撥等方式,結果網路上只有家計簿般簡單的明細,還要自己一筆筆加起來,吝嗇的連總捐款額都不告訴你,而且捐款細項說明可以不到4個字。 請問這個團體,你們每年交給政府部門的報告書會這樣寫嗎? 你們到底是在騙政府還是在騙善良的學員???!!!! 

而且,可查明細捐款的項目,只有財團法人福X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慈X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福X佛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X寺、福X學校財團法人。  為什麼沒有月XX寺、南X寺僧團的捐款明細???  (這是真的!)


(四)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提出年度目標及績效評估報告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十四、財團法人就當年各項收入,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報請本部核准後,提撥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之業務發展基金或準
     
備金,並列為提列(撥)年度之支出。前項業務發展基金或準備金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本部核准,不得動支。

….> (當然這只是為維護社會利益下的假設。或許這就是你們不公布月X光明寺和南X寺僧團捐款的原因, 因為可以左騙政府右騙學員!!!!  因為騙了政府度過難關後,在不告知學員的情況下就可以自由運用這些錢,然後為了下一年要騙政府所以需要更多的錢,東牆挖了補不過西牆,所以才常常哭窮!

明明是專款而不拿來專用,就可能構成詐欺罪(刑法第339),如果再轉他用,可能就牽涉到洗錢防制法了。 如果那團體認為自己沒有問題,那就請公布所有的捐款明細及用途,盡可能做到像慈濟那樣,這樣信眾才會安心啊!

十五、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管理、運作方式不當或與設立目的不符。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
     
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十六、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依其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          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所以地方政府機關快來查吧!  搞不好可以增加不少收入,苗栗不是要破產了嗎? 何必要跟中央哭窮, 你們那邊就有個寶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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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們對那些善良單純的學員應該如何勸說?  末學提供以下意見;

1. 停止捐款給該團體 (包括自動扣款、班上傳的存錢筒,厚臉皮一點,人家捐你可以不用捐,又不犯法)

2. 停止購買該團體任何產品及其相關企業產品 (有機店到處都是)

3. 有能力的話,對於有跟該團體合作的廠商,一律停止往來及交易  

以上是末學的一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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