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1日 星期六

所謂的「業決定」是指,善業感得快樂,惡業感得痛苦的道理是確定的。


所謂的「業決定」是指,善業感得快樂,惡業感得痛苦的道理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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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聰珠·2017.3.10 ·

2《善說精髓筆記》日宗仁波切講述2017/2/18/下午
[節錄]

請翻到《善說精髓》第43頁,接著我們介紹「深信業果」這個部分。

辛二、一切善樂根本生勝解信(分三)

 壬一、思惟業果總相。

 壬二、思惟業果別相。

 壬三、思已應行應止之理。



首先第一個科判「思惟業果總相」

 分二:

  癸一、正思業果總相之理。癸二、各別思惟。



第一個科判「正思業果總相之理」分四:

子一、業決定之理。子二、業增長廣大。子三、業未造不遇。子四、業已造不失。

子一、業決定之理
在偈頌當中提到:『總善惡生總苦樂,種種各別苦樂果,亦從細微二業生。』

在第一句話裡面提到了,「總善惡生總苦樂」,也就是以總相的角度而言,善所感得的果報,只有樂沒有苦;相反的,惡所感得的果報,只有苦沒有樂。即便是再小的善業,它所感得的果報都是樂;相同的,縱使是再小的惡業,它所感得的果報都是痛苦。所以以總相的角度而言,由善生樂、由惡感苦的道理,這是決定的、這是確定的,所以第一句話提到「總善惡生總苦樂」。


以別相的角度而言,「種種各別苦樂果,亦從細微二業生。」善當中又可以分為各種不同的善業,比方透由持戒、布施、忍辱等各種善行所造下的善業,將來所感得的果報也不相同;

相同的道理,惡業也是如此,造下的惡業不同,將來所感得的惡果也不相同。所以不論是從總相的角度、或是別相的角度,只要所造的業是善業,將來感得的就是樂果;相反的,只要造下的是惡業,將來感得的就是苦果。



話雖如此,實際上深細的業果法則,只有佛才能了解,即使是登地的菩薩,也沒有辦法清楚知道細微的業果法則。


所謂的「深細的業果法則」是指,某一個補特伽羅,在某種情況下感得某種的果報,這時要去推測,這樣的果報是在什麼時間點、造下什麼樣的業,而且是對什麼樣的眾生造下那樣的業,這種業果的道理只有佛才能夠現證,除此之外,其他的有情是無法了知的。



另外舉一個例子,即使頭痛這種微不足道的痛苦,都是來自於過去所造的惡業;相反的,在炎熱的天氣當中,從周圍吹來一陣涼風,讓我們感得涼爽,如此舒適的感受,它最究竟的原因也是來自於過去所造的善。雖然我們都覺得,之所以會感到涼爽,那是因為有一陣風吹過來,但風只是讓我們獲得快樂的助緣罷了!真正的主因,還是來自於過去所造的善業。

提到「因果」,因果可以分為外在的因果與內在的因果這二種。

無論是外在或是內在的因果,縱使「因」看起來很小,但在各種因緣聚集之後,「果」是可以非常大的,這一點在外在的因果上都可以看得到;



內在的因果它增長的程度,甚至比外在的因果還要來得大。即便所造的業,當下看起來是微不足道的惡業,但透由所造下的惡業,將來有可能感得,多生多劫墮入炎熱地獄或是寒冷地獄當中受苦;



相反的,有時看似微小的善業,在不斷的增長之後,將來所感得的果報,也是難以想像的。
過去佛陀在世時,對當地的信眾們講經說法,並且時常宣說業果的道理。告訴他們現今這樣的情況,是因為過去那個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做了什麼事情,而感得的果報。



在佛講經說法的會場,四周圍有很多外道圍觀,他們不斷的用各種方式,來批評佛對眾生宣說業果的道理。他們認為佛是在欺騙眾生,因為佛所說的那些道理,根本沒有人看得到,在這樣的情況下佛想要怎麼說都是可以的。
佛為了要教化這些外道,就告訴他們說,因果二者之間有密切的關聯性,透由善的因、好的因,將來能感得善的果、好的果;相反的,惡的因緣、不好的因緣,所感得的就是惡的果、不好的結果。甚至透由小小的善惡因,是有辦法感得絕大的苦樂果,這一點從外在的喻就能夠了解,所以佛對周圍的眾生宣說「業增長廣大」的道理。這時佛陀指著附近的一棵樹,那樣的樹在現今已經看不到了。在古時候印度有一種樹,它的種子比芝蔴還小,但是不斷的灌溉之後,它能長成很高大的樹,而且它的高度跟寬度是相同的。那棵樹甚至能夠大到,它的樹陰底下可以容納五百輛的牛車,由此可見那棵樹是非常高的。佛指著那棵樹告訴眾人說:雖然它的種子看起來非常渺小,但是在因緣聚集之後,它是能夠長成如此高大的一棵樹。
如同外在的因果有這樣的情況,內在的因果也是如此。甚至內在的因果增長的程度,比外在的因果還要來得顯著。內在的因,就比方修學慈悲心、修學菩提心,或者是心中生起了貪、瞋,這都是內在的因緣。或許看起來好像沒什麼,但在當下所造下的業,將來所會感得的果報,都是我們現今所無法想像的。所以在很多的佛經論典裡面都會提到,只要我們行善、或者是造下某些善業,這些善業的果報,將來有可能讓我們投生為轉輪聖王,統治南贍部洲等四大洲,或者是投生為梵天王、大自在天等等。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善業,將來能夠感得的善果,是我們目前所無法領悟的。

…………所謂的「業決定」是指,善業感得快樂,惡業感得痛苦的道理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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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廣論所說的 業決定是說因果決定”, 不是我們一般聽到的業決定一切一切業決定的意思;對這點,應該要重新認知,與更正已經進入之有些錯知的概念吧



[接續]

過去在印度有一個公案,有一位女眾,她透由修道最後證得阿羅漢的果位,不僅她證得了羅漢果位,她周圍的女眾、她的弟子,也都證得羅漢的果位。

但有一次,有一個不喜歡她的人故意縱火,把她們的住處給燒了。照理來說,師徒既然都已經證得羅漢的果位,表示她們有各種神變的功德力,能夠輕而易舉的逃離現場。當她們想要展現自己的神變功德力的時候,使勁全力都沒有辦法飛起來。

最終那位女眾的阿羅漢,她就想到這應該是過去所造的業感得的果報,所以就放棄了想要飛的念頭。

在她們的家中有一個僕人,那個僕人並沒有證得阿羅漢果,但是在火燒的現場,那個僕人竟然順著水溝逃離了現場。

從這個公案裡面我們可以得知,即便有再多的神變、神通的功德力,但過去所造的惡業感果的那一刻,縱使有各種神變,也沒有辦法改變你的現狀;

相反的,即便沒有各種的神變、神通的功德力,但過去沒有造下惡業,必然不用感得相同的惡果。

這個公案是在告訴我們,「業未造不遇、業已造不失」的道理。



講到「業已造不失」,佛在律經當中也清楚的提到:「縱使經百劫,諸業亦不失,若得會遇時,有情自受果。」

我們所造下的業,縱使經過了百千萬劫之久,也不會無故的消失,它並不像外在的種子,經過一段時間會自己腐爛,並不是如此。所造的業如果是惡業,我們所造下的那分惡業,如果沒有經由四力懺悔淨化的話,即便經過百千萬劫的時間,惡業也不會憑空消失;相同的道理,我們所造下的善業,如果沒有被瞋的力量所摧壞的話,它也不會無故消失。

……………. 

「非如取捨能掉換」,業果之間[@因果之間] 的道理是決定的,而並不是說,有另外一個人能夠把我們想要的結果,憑空的賜予我們、給予我們。

我們所造的業,也沒有辦法跟其他人對調,把自己不想要的業給予別人,而從別人的身上取得自己想要的業、想要的結果,這是沒有辦法的。 

業果的道理,不像世間人可以拿東西互相交換;

業果的道理,是自己所造的業就會感得相符順的結果,所以想要得到什麼樣的結果,就必須付出、就必須要造下相符順的業緣,所以提到「非如取捨能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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