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行為人是因為某些情報、資料或新聞報導等,相信真的有發生過這件事,只要不是過於輕率的相信這些資料,有盡調查這些資料真實性的義務,就算能夠證明其為真實;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是指對於跟社會大眾有關係,可以被公眾討論的事情;必須如實記載,假如有過度渲染或不實記載的話,還是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2020.8.7
2020.8.7
福團主事者有動作了--可能談到加拿大P島或離寺的福僧- 關係太大吧! 不然沒有甚麼人看的部落格, 忽然怎麼會這樣緊張--或許真是該止息的一鞠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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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四) 站方收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您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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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檢舉事項有其他問題,請至客服中心
痞客邦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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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了刑事,民事應該可以。
而這些受害的人往往出來後都秉持著善良,不去和福X計較,只是把自己的親身經歷說出來而已,福X反而倒打一把,這不是修行團體該有的行為吧!
若要人不說,就不要做出讓人質疑的事,可以先把大家的種種質疑先釐清嗎?不釐清又怪人家說。
而這些受害的人往往出來後都秉持著善良,不去和福X計較,只是把自己的親身經歷說出來而已,福X反而倒打一把,這不是修行團體該有的行為吧!
若要人不說,就不要做出讓人質疑的事,可以先把大家的種種質疑先釐清嗎?不釐清又怪人家說。
護持摘"金"
[摘要]
*假如行為人是因為某些情報、資料或新聞報導等,相信真的有發生過這件事,只要不是過於輕率的相信這些資料,有盡調查這些資料真實性的義務,就算能夠證明其為真實。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是指對於跟社會大眾有關係,可以被公眾討論的事情…….
必須如實記載,假如有過度渲染或不實記載的話,還是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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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8
文:蔡文元(認證法律人)
刑事犯罪 / 妨害名譽 ‧
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0-06-01
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本文
法律條文
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1],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假如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2]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
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 圖1 怎樣會成立誹謗罪呢?
資料來源:蔡文元 / 繪圖:Yen
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
指摘或傳述
指批露、揭發、宣傳、傳遞或敘述等等類似的行為。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是指誹謗的內容確實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而且內容要是事實情況(不論該事實情況是不是真的有發生過),像是講誹聞或八卦,而不是某個「形容詞」或「名詞」,這也是法律上誹謗行為與侮辱行為不同的地方,例如:罵人「王八蛋」、「幹你娘」、「垃圾」或「機掰」是侮辱,而罵人在當妓女則是誹謗。
散布文字、圖畫
使用媒介(例如:報章雜誌)記載誹謗的文字或圖畫,與用言詞或行動比較之下,更容易流通傳播,影響更廣,所以刑法對於這類的誹謗行為加重處罰。
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文字,「誹謗罪」應符合以下的主觀要件:
誹謗故意
雖然誹謗罪的條文並沒有「故意」的文字,但從規定在「刑法總則」的刑法第12條[3]來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一定處罰故意行為。至於誹謗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降低,才會具有誹謗的「故意」。
意圖散布於眾
除了「故意」外,誹謗罪的主觀要件還要有散布意圖,也就是誹謗他人時有傳播給別人知道的目的。
圖2 誹謗他人一定會被處罰嗎?
資料來源:蔡文元 / 繪圖:Yen
誹謗罪的不罰條款(見圖2)
法律規定某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原因是在於,誹謗罪是陳述一個事實情況,和侮辱只是謾罵不同,跟他人溝通、傳達或凝聚公共意識其實都必須要陳述事實,有時候會傷害他人的名譽。
這時發言者的「言論自由」和受指責者的「名譽權」就出現了衝突,於是為了平衡兩種權利,立法者雖然保留了誹謗罪,但是允許在以下情況說出傷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可以不受誹謗罪的處罰:
能夠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4]
能證明其為真實
單從法條文字來看,似乎要求誹謗的行為人要證明所說的誹謗內容,事實上真的發生過,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5],就算誹謗的行為人不能證明他所說的誹謗內容真的有發生過,但假如行為人是因為某些情報、資料或新聞報導等,相信真的有發生過這件事,只要不是過於輕率的相信這些資料,有盡調查這些資料真實性的義務,就算能夠證明其為真實。
實際上也真的發過類似的事件,最著名的是「涂醒哲舔耳案[6]」,法院就用類似的理由,對於烏龍報導該誹聞的記者下了無罪判決[7]。
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也就是誹謗的事實要可以增加公共的利益。
要注意的是,並不是誹謗的內容涉及私生活,就一律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某重要的政府高官買春召妓。因為他的社會地位崇高或影響力大,可以從他的私生活了解到他的行為操守,適不適合擔任重要的職位,還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受到誹謗罪的處罰。
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311條[8]
即使發表的言論已經傷害別人名譽,只要具有以下的其中一種目的就不會受誹謗罪處罰: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有這個規定的原因是在於,給予自清的機會。例如:被別人誣賴或誹謗的時候,可以說出對自己有利的話。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公務員因為工作上的原因,有報告的義務。例如:接受立法委員或議員的質詢、向上級長官報告。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是指對於跟社會大眾有關係,可以被公眾討論的事情,例如:政府的施政、官員的行為、著作、演講、報導、表演、公眾人物的醜聞等等,要注意法條規定的是評論,所以要針對事情本身不能節外生枝,例如:評論男星打老婆的醜聞時,不能加碼爆料也有外遇偷吃。至於適當是指,評論的內容不能帶有情緒性或攻擊性的字眼,不能夠偏激要中肯。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必須如實記載,假如有過度渲染或不實記載的話,還是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假如行為人是因為某些情報、資料或新聞報導等,相信真的有發生過這件事,只要不是過於輕率的相信這些資料,有盡調查這些資料真實性的義務,就算能夠證明其為真實。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是指對於跟社會大眾有關係,可以被公眾討論的事情…….
必須如實記載,假如有過度渲染或不實記載的話,還是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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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8
文:蔡文元(認證法律人)
刑事犯罪 / 妨害名譽 ‧
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0-06-01
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本文
法律條文
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1],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假如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2]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
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 圖1 怎樣會成立誹謗罪呢?
資料來源:蔡文元 / 繪圖:Yen
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
指摘或傳述
指批露、揭發、宣傳、傳遞或敘述等等類似的行為。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是指誹謗的內容確實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而且內容要是事實情況(不論該事實情況是不是真的有發生過),像是講誹聞或八卦,而不是某個「形容詞」或「名詞」,這也是法律上誹謗行為與侮辱行為不同的地方,例如:罵人「王八蛋」、「幹你娘」、「垃圾」或「機掰」是侮辱,而罵人在當妓女則是誹謗。
散布文字、圖畫
使用媒介(例如:報章雜誌)記載誹謗的文字或圖畫,與用言詞或行動比較之下,更容易流通傳播,影響更廣,所以刑法對於這類的誹謗行為加重處罰。
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文字,「誹謗罪」應符合以下的主觀要件:
誹謗故意
雖然誹謗罪的條文並沒有「故意」的文字,但從規定在「刑法總則」的刑法第12條[3]來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一定處罰故意行為。至於誹謗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降低,才會具有誹謗的「故意」。
意圖散布於眾
除了「故意」外,誹謗罪的主觀要件還要有散布意圖,也就是誹謗他人時有傳播給別人知道的目的。
圖2 誹謗他人一定會被處罰嗎?
資料來源:蔡文元 / 繪圖:Yen
誹謗罪的不罰條款(見圖2)
法律規定某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原因是在於,誹謗罪是陳述一個事實情況,和侮辱只是謾罵不同,跟他人溝通、傳達或凝聚公共意識其實都必須要陳述事實,有時候會傷害他人的名譽。
這時發言者的「言論自由」和受指責者的「名譽權」就出現了衝突,於是為了平衡兩種權利,立法者雖然保留了誹謗罪,但是允許在以下情況說出傷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可以不受誹謗罪的處罰:
能夠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4]
能證明其為真實
單從法條文字來看,似乎要求誹謗的行為人要證明所說的誹謗內容,事實上真的發生過,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5],就算誹謗的行為人不能證明他所說的誹謗內容真的有發生過,但假如行為人是因為某些情報、資料或新聞報導等,相信真的有發生過這件事,只要不是過於輕率的相信這些資料,有盡調查這些資料真實性的義務,就算能夠證明其為真實。
實際上也真的發過類似的事件,最著名的是「涂醒哲舔耳案[6]」,法院就用類似的理由,對於烏龍報導該誹聞的記者下了無罪判決[7]。
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也就是誹謗的事實要可以增加公共的利益。
要注意的是,並不是誹謗的內容涉及私生活,就一律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某重要的政府高官買春召妓。因為他的社會地位崇高或影響力大,可以從他的私生活了解到他的行為操守,適不適合擔任重要的職位,還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受到誹謗罪的處罰。
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311條[8]
即使發表的言論已經傷害別人名譽,只要具有以下的其中一種目的就不會受誹謗罪處罰: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有這個規定的原因是在於,給予自清的機會。例如:被別人誣賴或誹謗的時候,可以說出對自己有利的話。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公務員因為工作上的原因,有報告的義務。例如:接受立法委員或議員的質詢、向上級長官報告。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是指對於跟社會大眾有關係,可以被公眾討論的事情,例如:政府的施政、官員的行為、著作、演講、報導、表演、公眾人物的醜聞等等,要注意法條規定的是評論,所以要針對事情本身不能節外生枝,例如:評論男星打老婆的醜聞時,不能加碼爆料也有外遇偷吃。至於適當是指,評論的內容不能帶有情緒性或攻擊性的字眼,不能夠偏激要中肯。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必須如實記載,假如有過度渲染或不實記載的話,還是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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